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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终字第04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周卫东与王秀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卫东,王秀云,周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45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卫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秀云。原审第三人周勇。上诉人周卫东因与被上诉人王秀云、原审第三人周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卫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代理审判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毛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