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终字第04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周卫东与王秀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卫东,王秀云,周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45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卫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秀云。原审第三人周勇。上诉人周卫东因与被上诉人王秀云、原审第三人周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卫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代理审判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毛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