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商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山东巨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吴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吴锦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964号原告山东巨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杨玉申,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锦华。委托代理人纪美,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巨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人民陪审员  李慎同人民陪审员  王庆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