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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执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宏英与何龙华、陈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英,何龙华,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1051号申请人:赵宏英。被执行人:何龙华。被执行人:陈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龙华、陈龙的银行存款81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O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