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成歧与郭宗太、刘臻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歧,郭宗太,刘臻,乔金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王成歧。被执行人郭宗太。被执行人刘臻(又名刘凤杰)。被执行人乔金彦。本院在执行王成歧与郭宗太、刘臻、乔金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潍民四终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