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付增与刘保、刘亚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增,刘保,刘亚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561号原告付增,农民。被告刘保,农民。被告刘亚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增与被告刘保、刘亚平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增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保、刘亚平1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付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保、刘亚平1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审判员 桑秀青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蒲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