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黄新华与陶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新华;陶丽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08-1号 申请执行人黄新华,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新华路,身份证号:420683196809050336。 被申请执行人陶丽。 本院(2014)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陶丽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新华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陶丽的银行存款2066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辉 审判员 吴兆学 审判员 郭群青 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许邦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