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李锐与孙炳阳、陈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锐,孙炳阳,陈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锐,男,汉族,生于1983年7月3日,高中文化,居民,住宁夏固原市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炳阳,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9日,高中文化,居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审被告陈学军,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19日,高中文化,居民,住宁夏固原市新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锐诉被上诉人孙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锐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锐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李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君礼审判员  高 睿审判员  李凤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