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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大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437号原告:中大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国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任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皮爱群,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州市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福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金群,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艳芬,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大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大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5031元,减半收取217516元,由原告中大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邓小春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陈金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梁凤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