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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民二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兰玉与被告王玉武、王玉权、王玉良、王玉满、王艳华、王瑞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玉,王玉满,王玉武,王玉权,王玉良,王艳华,王瑞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民二初字第00509号原告王兰玉,男。被告王玉满,男。被告王玉武,男。被告王玉权,男。被告王玉良,男。被告王艳华,女。被告王瑞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玉与被告王玉武、王玉权、王玉良、王玉满、王艳华、王瑞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兰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文平审 判 员  闫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于雪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