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陈海泉、东营胜航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商初字第21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责人:李华堂,行长。委托代理人:邵文学,男汉族。被告:陈海泉。被告:东营胜航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泉,经理。被告:李丽。被告:徐飞。被告:李娜。被告:辛濠宇。被告:王荣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被告陈海泉、东营胜航工贸有限公司、李丽、徐飞、李娜、辛濠宇、王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83元,减半收取6841.5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郑晓杰人民陪审员 孟凡贞人民陪审员 左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