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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马涛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马 涛 危 险 驾 驶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华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涛,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住华亭县。2014年6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华亭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1月6日被华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华亭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4)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乾、被告人马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马涛酒后驾驶甘L-C22**号小型轿车沿华亭县城“世纪星KTV”门前行驶至西关什字,左转弯进入东大街时与正在西关什字路口等红灯的李某某驾驶的甘L-F77**号越野车发生碰撞,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华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报后,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马涛查获。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1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李某证言;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宝公交鉴(检验)字(2014)第0168号血醇检验报告;华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涛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芳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石梦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