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3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郑道华、田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郑道华,田奇,彭燕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3666号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1号湖南雨花机电大E区9栋112号。法定代表人聂奋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贺智,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郑道华。被告田奇。被告彭燕琼。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道华、田奇、彭燕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9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98.5元,由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文涛人民陪审员 胡睿琦人民陪审员 谢倩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曹川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