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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 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谯刑初��第00029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女,1990年9月19日出生于亳州市谯城区,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4年9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4)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佘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5日1时50分,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S×××××号的小型轿车沿新华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涡北派出所路口时,将行人王广德撞倒,王广德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95.02毫克/100毫升。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广德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某已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有:户籍证明、被告人马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1时50分,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S×××××号的小型��车沿新华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涡北派出所路口时,将行人王广德撞倒,王广德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95.02毫克/100毫升。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广德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被告人马某某已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方全部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视其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程慧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页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