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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张良敏与段永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敏,段永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09号原告:张良敏。委托代理人:杜振显。被告:段永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敏诉被告段永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敏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良敏负担,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胡 学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康彦(代)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0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