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殷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殷某。被告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亚斌审 判 员 周泽民人民陪审员 蔡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熊 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