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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殷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殷某。被告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亚斌审 判 员  周泽民人民陪审员  蔡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熊 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