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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9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049号原告郑某甲,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郑某乙,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郑某甲承担。审 判 长  霍袁平代理审判员  任 杰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谭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