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邕民一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黄秋莲与黄洁、陈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浩由;黄洁;黄秋莲;陈春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邕民一初字第537号 原告:黄秋莲,女,1975年5月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被告:黄洁,女,1964年6月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被告:陈春建,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黄洁丈夫。 被告:杨浩由,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秋莲诉被告黄洁、陈春建、杨浩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本案借款已偿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秋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秋莲负担。 审判员 李景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吕蕊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