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7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7957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白某某,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潇 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罗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