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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郝红梅与李学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红梅,李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162号申请人郝红梅,女,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李学敏,女,汉族,教师,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郝红梅申请执行��行李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4)敖民初字第3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承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国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