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衡阳市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衡阳市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金星管理处七组。法定代表人万克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璇,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西渡经济开发区(樟树罗洪路段)。法定代表人王代友,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为此,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军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熊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