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王兴财与庄春雨、陈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财,庄春雨,陈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王兴财,男,汉族,1978年8月3日生,住九台市,无业。被告庄春雨,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生,住九台市,无业。被告陈锐,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生,住九台市,无业。原告王兴财诉被告庄春雨、陈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虽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地址,但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庄春雨地址找不到被告,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有效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庄春雨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找到被告为其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兴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忠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