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汤敏、汤霞等与黄陂区横店街建华村村民委员会、袁茂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敏,汤霞,汤勇,陈凤珍,黄陂区横店街建华村村民委员会,袁茂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630号原告汤敏。原告汤霞。原告汤勇。原告陈凤珍。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成尤,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黄陂区横店街建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建华村张家楼子。法定代表人张绍庭,该村主任。被告袁茂轩。原告汤敏、汤霞、汤勇、陈凤珍诉被告黄陂区横店街建华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袁茂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曾庆伟代理审判员 王洪毅代理审判员 陈思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