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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汤敏、汤霞等与黄陂区横店街建华村村民委员会、袁茂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敏,汤霞,汤勇,陈凤珍,黄陂区横店街建华村村民委员会,袁茂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630号原告汤敏。原告汤霞。原告汤勇。原告陈凤珍。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成尤,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黄陂区横店街建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建华村张家楼子。法定代表人张绍庭,该村主任。被告袁茂轩。原告汤敏、汤霞、汤勇、陈凤珍诉被告黄陂区横店街建华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袁茂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曾庆伟代理审判员  王洪毅代理审判员  陈思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