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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石云龙与青岛弘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云龙,青岛弘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22号原告石云龙。被告青岛弘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李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云龙与被告青岛弘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弘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石宁自愿以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青岛弘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石宁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成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任 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