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武志荣与新乡大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志荣,新乡大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武志荣。被执行人新乡大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法定代表人:吴奇。关于武志荣申请执行新乡大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文书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公证处的(2013)新牧证民字第860号公证书已生效,执行中,经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新乡大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新乡市和平大道南551号小城故事润园A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20××9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 斌审 判 员 李小圣代理审判员 常利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马祥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