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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一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宋春来诉汪雷因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来,汪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00220号原告宋春来,男,1982年1月16日生,满族,农民。被告汪雷,男,1986年1月28日生,满族,司机。委托代理人申怀富,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来与被告汪雷因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春来因与被告当庭和解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春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付洪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