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陈学生、谢永贵与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金泰能源过境公路加油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生,谢永贵,黄山市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金泰能源过境公路加油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027号原告:陈学生,男,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原告:谢永贵,男,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金字牌镇。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叶力心,祁门县祁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山市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康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祁来,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金泰能源过境公路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明波,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晓华,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生、谢永贵诉被告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金泰能源过境公路加油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生、谢永贵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学生、谢永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生、谢永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57.5元,由原告陈学生、谢永贵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惠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