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行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长师与被执行人林金阳、陈绍振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长师,林金阳,陈绍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行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师,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代理人徐礼彬、林燕滨。被执行人林金阳,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暂住地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绍振,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暂住地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46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金阳、陈绍振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46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晓龙二○一五年元月五日代书记员 刘静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