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尹朝辉与表文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朝辉,表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尹朝辉。被执行人表文光。申请执行人尹朝辉与被执行人表文光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1日做出的石裁字(2014)第3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尹朝辉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1日做出的石裁字(2014)第338号裁决指定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秉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海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