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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尹朝辉与表文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朝辉,表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尹朝辉。被执行人表文光。申请执行人尹朝辉与被执行人表文光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1日做出的石裁字(2014)第3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尹朝辉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1日做出的石裁字(2014)第338号裁决指定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秉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海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