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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康同根与濮阳迎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同根,濮阳迎宾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00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同根,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迎宾馆。法定代表人:郑继臣,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同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康同根与被上诉人濮阳迎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康同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上诉人康同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东亚审判员  李光胜审判员  张慧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