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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殷守全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守全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守全,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公诉刑诉(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守全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迎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守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殷守全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给付10%的高额利息并承诺用房产抵押为诱饵,先后4次从被害人乔×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3.5万元,后偿还3万元;2、2014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殷守全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给付9%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利用虚假房产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张×1的信任,先后两次从张×1手中骗取人民币共计12万元;3、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殷守全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给付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利用虚假房产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李×的信任,从李手中骗取人民币9万元,后偿还1.6万元;4、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殷守全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给付2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利用虚假房产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张×2的信任,从张手中骗取人民币4.8万元,后偿还1.2万元;5、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殷守全以干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以给付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利用虚假房产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闫×的信任,从闫手中骗取人民币2.7万元,后偿还1.2万元。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守全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殷守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殷守全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给付10%的高额利息并承诺用房产抵押为诱饵,先后4次从被害人乔×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3.5万元,后偿还人民币3万元。2、2014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殷守全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给付9%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利用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张×1的信任,先后两次从张×1手中骗取人民币共计12万元。3、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殷守全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给付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利用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李×的信任,从李手中骗取人民币9万元,后偿还人民币1.6万元。4、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殷守全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给付2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利用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张×2的信任,从张手中骗取人民币4.8万元,后偿还人民币1.2万元。5、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殷守全以干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以给付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利用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闫×的信任,从闫手中骗取人民币2.7万元,后偿还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殷守全于2014年8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殷守全所有的虚假房屋所有权证5本,并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殷守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乔×、张×1、李×、张×2、闫×的陈述,证人黄×、殷×、王×、张×3、张×4、张×5的证言,借条、产权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守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守全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殷守全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殷守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殷守全诈骗所得人民币共计三十五万元,继续追缴,分别退赔被害人(退赔清单附后;均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清)。三、在案扣押的虚假房屋所有权证五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武 林人民陪审员  丁宝顺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岳冠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