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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淮安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正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正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淮安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淮安工业园区蟠园路4号519室。法定代表人戴志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虹、刘思,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正宝,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正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正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宜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高春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