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6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与方浙丰、方森林等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方浙丰,方森林,伍霞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38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林旭航,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方浙丰,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方森林,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伍霞儿,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诉方浙丰、方森林、伍霞儿(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385号银行卡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38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俞 朝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