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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显儒、王福芝与被执行人徐玉祥、徐玉书、徐玉丰、徐玉芬、徐玉华、徐玉侠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显儒,王福芝,徐玉祥,徐玉书,徐玉丰,徐玉芬,徐玉华,徐玉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徐显儒,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福芝,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徐玉祥,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徐玉书,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徐玉丰,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徐玉芬,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徐玉华,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徐玉侠,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徐显儒、王福芝与被执行人徐玉祥、徐玉书、徐玉丰、徐玉芬、徐玉华、徐玉侠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显儒、王福芝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徐玉祥、徐玉书、徐玉丰、徐玉芬、徐玉华、徐玉侠履行给付1.00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玉祥、徐玉书、徐玉丰、徐玉芬、徐玉华、徐玉侠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0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