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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于卫东与岳俊英、张锡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于卫东。被执行人:岳俊英。被执行人:张锡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卫东与被执行人岳俊英、张锡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成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