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于卫东与岳俊英、张锡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于卫东。被执行人:岳俊英。被执行人:张锡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卫东与被执行人岳俊英、张锡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成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