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梓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周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74号被执行人周某某,男。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梓潼县人民法院(2013)梓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罚金刑应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某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梓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