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商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富阳市赵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奇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赵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奇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2955号原告:富阳市赵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堂。委托代理人:章建国,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奇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富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赵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奇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赵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开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