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苏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苏某某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石占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