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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苏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苏某某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石占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