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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安执字第0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莲莲与杨先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莲莲,杨先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安执字第01690号申请执行人王莲莲。被执行人杨先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39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先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先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樊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