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武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301号原告:武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武某于2015年元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志红二O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