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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初字第0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徐雪松、胡道中与胡道中、刘爱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03101号原告徐雪松,居民。被告胡道中,居民。委托代理人胡韦亮,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军,居民。被告孙春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雪松诉被告胡道中、刘爱军、孙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雪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495元,由原告徐雪松负担。审判员  宋岩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飞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