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三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祥瑞与李信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瑞,李信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三初字第458号原告李祥瑞。被告李信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瑞诉被告李信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炜于2014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信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祥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瑞撤回对被告李信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祥瑞负担。审判员 胡笑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邓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