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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3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薛晓寿与徐旭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晓寿,徐旭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3497号申请执行人薛晓寿。被执行人徐旭瑶。本院根据(2014)温乐商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薛晓寿与被执行人徐旭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温乐执民字第34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阮     晶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