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怀效与王怀矿、苏涛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效,王怀矿,苏涛,杨开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052号原告:王怀效,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李殿阔,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怀矿,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苏涛,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杨开洋(又名杨开阳),男,1987年4月15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效诉被告王怀矿、苏涛、杨开洋(又名杨开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怀效申请撤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怀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怀效负担。审判员 蒋春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