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民初字第3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孙书芝与孙国贤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芝,孙国贤,孙国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民初字第3748号原告孙书芝,住肥城市。被告孙国贤,住肥城市。被告孙国印,住肥城市。原告孙书芝与被告孙国贤、孙国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书芝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书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书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孙书芝负担。审判员 刁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丰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