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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民初字第3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孙书芝与孙国贤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芝,孙国贤,孙国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民初字第3748号原告孙书芝,住肥城市。被告孙国贤,住肥城市。被告孙国印,住肥城市。原告孙书芝与被告孙国贤、孙国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书芝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书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书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孙书芝负担。审判员 刁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丰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