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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22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告余某某,男,197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正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泽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