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22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告余某某,男,197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正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泽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