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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成旺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成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712号罪犯李成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作出了(2012)尧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成旺犯非法制造爆炸物、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执行机关晋中监狱于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对罪犯李成旺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队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成旺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72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担任缝纫工种,能够圆满地完成自己的改造任务。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成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成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