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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轻物产武汉有限公司与武汉大荣河物资有限公司、周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轻物产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大荣河物资有限公司,周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中轻物产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开明路5号1栋14层C、D2室。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勇(特别授权代理),上海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大荣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30号1栋1-5层。法定代表人周磊,董事长。被申请人周磊,申请人中轻物产武汉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大荣河物资有限公司、周磊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轻物产武汉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开明路5号1栋14层C、D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285.49平方米)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轻物产武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大荣河物资有限公司、周磊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中轻物产武汉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开明路5号1栋14层C、D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285.49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