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郝淑娜与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2)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淑娜,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烟行初字第10号原告:郝淑娜。被告: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枫林路**号。法定代表人:姚秀霞,区长。原告郝淑娜诉被告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烟莱政公答(2014)2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判决其依法重新履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尹鹏亮审 判 员 于 红人民陪审员 李莉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闫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