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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三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三初字第639号原告潘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在民政局离婚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袁 桦助理审判员 吴 磊人民陪审员 胡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卢师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