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保成与赵源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李保成,男,1978年出生。被告赵源源(曾用名赵圆圆),女,197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成诉被告赵源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保成负担。审判员 董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燕 关注公众号“”